共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婚如何处理
本人住房于2007年10月父母给我付首付我按揭5万元,房产登记在我的名下,按揭从2008年2月开始偿还。2010年8月16日父母给我偿还了余款4万元,一次性提前还款,从银行获得房屋他项转移证书。为了准备结婚,装修住房,我于2010年9月6日从住房公积金中心工资质押贷款5万元。2010年10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2011年1月结婚,同年10月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现在离婚,女方要求返还共同偿还的2.5万元,并且要求按照5万元在当时房价12万余元所占比例要求分割升值部分,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请给予解释。谢谢
补充提问:
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使用用途没有监管,可以买车等消费。我的这五万元主要用来装修房屋(2.1万),支付彩礼2万、购置电器等。问一下,用途的在法庭上如何证明?女方律师认定这是以新贷还旧贷,性质属于房屋按揭贷款,这种说法成立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也有问过律师,给我的解释是装修不属于房屋价值,而且属于贬值部分。
咨询者: 甘肃 [咨询时间:2013-12-18-状态:未解决]
钟晶律师的解答:
你好,就看这个钱到底用来干什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