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问题!
请问各位律师,医学会受理我的医疗事故鉴定以后,医学会要求我们书写医疗事故陈述书及双方提交材料,我把一些书籍等材料提交给医学会作为我的证据材料,而且院方已经认可并签字。但最终因为原始病历存在分歧又退回了法院,最后终止了鉴定。现法院已经明确地把病历问题作出了判决,现又把病历重新提交到医学会,请医学会鉴定,我听医学会的主任说,上次我在医学会提交的书籍等证据,由于已经终止鉴定,这次鉴定还得重新对书籍进行质证,是这样的吗?已经质证的证据还用重新质证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1-10-15-状态:未解决]
李伟律师的解答:
所谓终止在法律上是最终结束。所以你再次提出是从新提起另一鉴定,因此所需证据要质证。这与上次被终止的鉴定没有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