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
我今年9月份开始在一家会计培训机构参加会计上岗培训,并在学校报名参加了今年11月份的会计基础和法规的考试,并且均已顺利通过。所以我又在学校报名参加今年11月份的电算化考试,结果由于校方的疏忽,没有给我报上名,致使我无法参加此次考试,最终导致我无法按照预期的时间拿到会计证,给我工作上造成了很大的麻烦。12月5日当我发现后,立即像学校询问,并且要求解决问题,并退还我的相应学费,但是校方至今采取拖延战术,没有给我正面答复。而且,还强调收报名费的职员已经辞职,而且学校是义务报名,因此不存在责任问题。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就算是义务那么学校是不是也应负有责任。我交报名费及学费的时候校方均为给我开具正式发票,只开具了收据,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谢谢~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1-12-07-状态:未解决]
李伟律师的解答:
你应该追究学校的责任。所谓“义务”实质是办学提供服务的内容之一,因此你可以追究校方责任。另外不开发票是违反税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