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六十日,即两个月,新法规定的时效足足比原规定的时效多出十个月。作为律师,需要提醒的是,该法只是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而规定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但是劳动者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则不按本法执行,而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等权益的时效可以为两年。因此,劳动者在维权进尽可能地提出两年时效内的权利主张,如对劳动维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不了解的,尽可能到就近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咨询,以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