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依据


我妈经医生输液后出现吐血两天死亡,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尸检。后来看了药品说明书才知道医生在整个医疗过程完全没按药品说明书做。医生输上药水就离开了。药品说明书注意事项中明文规定务必加强用药监护,参麦注射液与其他药物交互使用时应间隔六小时以上。参麦注射液不能与其他药物配伍使用,尤其是抗生素。由于我弟弟不知道,在输完参麦注射液后就把克林霉素连续输上了。我起诉了这家卫生院,6月8日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做鉴定,这家鉴定所于9月21日函告法院:由于我妈死亡时没有进行尸检,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不予受理。法官说: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我就会败诉。请问这样没有鉴定结果的函告能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1-09-22-状态:已解决]
张清斌律师的解答:

你好!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立案原则上是进行形式、程序性审查,只要有明确的原、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原则上是要受理的。你可以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到上一级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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