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问题

2009年11月我家人在医院术后死亡,2010年6月我起诉到法院,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我不服,但没申请再鉴定,法院按不属医疗事故判决,后来,我在网上看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涉及死因的,医疗事故应当有两名法医参与鉴定组,鉴定程序才合法。但实际鉴定时是由鉴定办人随机抽了一名法医参加鉴定,所以我想法院按医疗事故鉴定判是错误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应是无效的,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是这样吗?

补充提问:
现在要求医疗事故重新鉴定已超15日期限,因只有一名法医参与鉴定,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应是无效的,再说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家属不必再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应是无效的话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是不是?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1-10-03-状态:未解决]
张清斌律师的解答:

你们可以以鉴定程序不合法要求重新鉴定,待新的鉴定结论出来以后,再行申诉。诚意聘请律师帮助维权,请及时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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