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2 20:53:15 作者:韩进华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什么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在具体适用时,可以确定一个罪名,如“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本罪的主要特征为:
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认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时常见问题
1、“伪造、擅自制造”的认定
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他人注册商标,即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获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委托或授权,私自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式样、文字、图形及组合、形态、色彩、质地、特征及制作技术等制作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所谓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经过批准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及个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委托,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授权,但违反委托合同的规定,任意超量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版、贴花等各种工艺活动。
2、如何区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区别在于客观行为表现方式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是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将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用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同一种商品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上,强调行为人违反了商标管理法规,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形同的商标的行为。至于商标标识是否是行为人自己制造,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不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主持商标标识,而且把这种商标标识用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两种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则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选择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
3、未注册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的商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吗?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潢部分、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是本罪中所指的商标标识。问题中的对象不可被本罪调整。
三、立案追诉标准
1、司法解释确认的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号)规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上海市标准
(1)、“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销售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2万件(套)以上不满10万件(套)。
(2)、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销售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数额在30万元以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10万件(套)以上。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述各起点标准的5倍。
四、上海市法院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怎么处罚?
韩律师提醒。该罪仍然是情节犯,需要根据具体的返祖情节来量刑。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即实行双罚制。
五、相关法律、条文
1、刑法典
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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