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
一女人在怀孕时就说孩子是我的,并于2006年10月27日生下一女,此后一直要求本人支付抚养费,本人也经常地支付,都是现金形式,后来也帮她办理了孩子的入户,经常要无偿地帮女方做很多工作上的事情。期间女方长期骚扰本人家庭,造成本人家庭关系非常恶劣。2011年1月,女方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为由,将本人告上法庭。经中院终审,认定孩子与本人无关。请问,我可以主张得到什么赔偿???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1-09-状态:未解决]
许仙源律师的解答:
你以前愿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可能是因为与该女有不正当关系,如是的话,我认为今后你不必继续支付,事情到此为止,也不必提什么赔偿;如果她还在纠缠,就属无理,你可以主张赔偿的权利。做到有理有节。
以上不成熟的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