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23 16:18:35 作者:苏显民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2008年6月原审原告郭某某承揽了济宁市高新区洸河办事处xx村村民高某某的四间民房建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租赁原审被告王某某的吊车吊装楼板,租赁费为每天100元。2008年7月2日11时左右,原审被告王XX驾驶操作该吊车吊装楼板时,受害人赵某某抓住吊车上的钢丝绳挂楼板,因吊车上的电线漏电,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原告郭某某在向受害人的家属赔偿128722.6元后,依法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王XX等四人进行追偿。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系吊车的车主,为吊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赵某触电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XX作为吊车的操作者,应检查吊车的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因其未检查,在该车漏电的情况下使用致赵某触电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一、被告王XX偿付原告郭某某51489元,…………。
被告王某某接到一审判决后,找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苏显民律师,苏显民律师认真听取了王XX的叙述后,分析认为王XX与王某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况且王XX在工作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王XX委托苏显民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王XX作为吊车的操作者,在本次事故中没有故意或者明显的过失,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最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x济民五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5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最后为王XX挽回了51489元的经济损失。
苏显民律师执业于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电话:13355108877 QQ2914478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