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难”又遇新问题---盛玉涛律师专题报告

时间:2011-10-04 13:13:58  作者:盛玉涛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2011年4月12日黑龙江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盖如垠同志接见全市优秀律师代表,盛玉涛律师作为哈尔滨优秀律师代表了之一参加此次会议,并在会议上以律师代表身份做有关律师“会见难再遇新问题的报告”,为哈尔滨律师能在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更好与公、检、法进行协调配合和净化律师会见执业环境等问题向各位领导提出自已建议。

  内容:

  律师“会见难”又遇新问题

  ——盛玉涛律师

  2008年6月1日,修改后的 《律师法》正式施行,作为一名律师很荣幸在新 《律师法》即将迎来三周年生日的今天能和各司法界领导在一起座谈,我和其他律师都对新《律师法》实施以来的总体执业环境表示满意,但从行业内实际情况以及面临一些新问题,对新 《律师法》中增加的律师执业权利,在现实当中存在执行效力各不相同情况,得到有效保障的执业权利由强至弱依次排序为:阅卷权>会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免证权>调查取证权>证明责任的转移,总体建议哈尔滨市各司法部门联合出台或人大立法机关出台《律师法操作细则》才能将 《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权利落到实处,彻底解决 ‘会见难’等问题。”今天我主要就“会见难”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请各位领导参考:

  一、聚焦会见难

  新法实施三年来,律师们普遍表示, “阅卷难”、 “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 “会见难”作为一个常态性的老问题,正遇到 “随意性”、 “要批准”、 “手续繁” “异地关押和化名羁押”等新情况,亟待解决。

  1、会见起始点随意性太大

  根据新 《律师法》规定,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实践操作中律师的会见起点时间仍然受限于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才可以会见。这一情况直接暴露了新法实施后律师 “会见权”行使中遇到的新问题,即律师接受委托以及会见的时间起始点随意性较大。“既有按照 《刑事诉讼法》执行的,也有按照新 《律师法》执行的。”律师们表示,会见起始点时间模糊,无法按照新法规定执行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询问时间并不会事先告知,导致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已无时间和可能委托律师,更不用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

  2、 律师会见嫌犯仍需获 得批准

  根据新 《律师法》规定,律师只需凭 “三证” (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获得批准。 由于我国 《刑事诉讼法》以及 “六部委规定”都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因此现实情况,是不是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律师要会见,多数情况下还是要经过批准。实践中,要求律师在会见之前要到检察院登记等,都是新法实施后遇到的新问题。建议:有关‘国家秘密’条款进行统一的细化标准,不让其存在任意解释的空间。

  律师 “会见难”不仅在于会见要获得批准,更在于申请批准的过程非常繁琐。律师办理会见手续要受到检察机关工作时间、承办人是否在岗等情况的制约,导致会见获批时间不确定。“比如,申请之初,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家属拿到一分拘留书,上面有承办人的姓名,却常常缺少承办人的联系方式。由于公安机关不收取申请会见的材料,而承办人又可能因其它公务暂时找不到人,导致会见申请被迫延缓。 “找不到承办人其实也反映了一个安排上的问题。如公安机关部门较多,治安、刑队、派出所等等,律师要在这么多部门中找到承办人,的确难度很大。”不过, “新法的实施毕竟有其一定的效果,如现在只要律师要求会见,看守所都比较配合,故意不让律师会见的情况我个人没有碰到过。”但他同时指出: “对于会见手续,目前各个看守所还是会各自为政。

  3、会见不被监听各方理解不一

  根据新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对于 “不被监听”这一概念的理解,各个律师理解不一。那么到底怎么样才算真正 “不被监听”呢? 有的 律师认为,“不被监听”是指侦查人员可以看见,但是不能听见。但有的律师不同意此观点。其实,这种理解上的差异不仅仅在律师中存在,也同样给公安机关带来困惑。但为律师会见提供合适的场所是首要问题,一些看守所会见房间比较少,导致两名律师同时在一个房间内会见自己的当事人,互相干扰。另外,一些看守所得排号,且和当事人会见需要电话交流,但一些电话质量不过关,需要大声对话才能听清,这些都阻碍了 “不被监听”的有效实施。 律师们普遍表示: “侦查人员在场会导致 ‘不被监听’的规定仅仅落于纸面,会见过程无法得到保障。”

  4、解决异地关押和化名羁押等律师会见难新问题

  近年来,特别在侦查一些涉黑案件中,办案机关为了避免非法干预,减少人为干扰,纷纷采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异地关押、化名关押的措施。即便是于法无据,既然事出有因,律师们亦表示理解。但侦查机关把律师也作为保密对象,和律师大捉迷藏,却是对律师会见权及公民取得律师帮助权的侵害。而且此事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有必要进行规范。

  建议:确因侦查和羁押的需要,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异地关押、化名羁押的。侦查机关和羁押单位应该在异地关押、化名羁押的当天将异地关押、化名羁押人的关押地点和真实姓名向接受委托的律师进行披露。侦查机关和羁押单位如果要求律师保密的,未经允许,承办律师不得进行对外披露。

  二、调整情绪稳步缓解“会见难”

  “每一部法律的调整都是利益格局的再分配,新 《律师法》的实施是对我国诉讼格局的一个挑战。 导致律师 “会见难”主要在于部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新法实施存在四种心态:

  第一种为抵触情绪,由于新 《律师法》较 《刑事诉讼法》降低了律师会见的门槛,怕律师影响办案效果。

  第二种为恐慌的情绪,一些司法机关人员对新法出台后的利益调整产生一定的担忧心理。

  第三种为观望态度,一些司法机关人员对新 《律师法》的立法解释以及新法和 《刑事诉讼法》两法之间冲突,抱着观望的态度。

  第四种为麻痹心态,即对新法的实施持消极的情绪。

  综上,在新法实施三周年之际, “建议尽快出台操作细则,保障律师有效实施《律师法》赋予的权利。 “在全国还没有出台操作细节的前提下,可以就会见权等问题先拟定一个新 《律师法》的实施操作细则。市司法局、公安、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先行出台新法实施细则,加快 《律师法》的推进,我认为地方制定《律师法操作细则》,是一种开创性尝试,她的意义不可小看,因为,国家设置的律师职业,作为法定的、唯一和公权力抗衡组织,应该理直气壮的担当起维护私权利的重任。他维护的是全民的私权利,其中也包括党政领导、甚至国家最高领导人的私权利。

                                                                         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

                                                                            盛玉涛律师

                                                                           二〇一一年四月



 

执业机构: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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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消费维权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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