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各自的职能

时间:2008-12-28 20:49:44  作者:佚名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各自的职能

1.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之一,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其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对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此外,还担负着对于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和监督、考察任务;

 

2.检察院则负责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外,还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审理刑事案件则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职权;此外,为了保障刑事审判权的顺利实施,法院还有以下职权:

 

对刑事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察、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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