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时间:2008-12-28 20:58:19  作者:佚名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被拘留的人虽然需要逮捕但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属于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6)应当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8)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束,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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