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28 19:44:02 作者:云鹏 文章分类:医疗事故
一、如何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司法依据。该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是说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患者应该就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因此,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