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属于恶意降职降薪?

我于2009年10月与公司的外服公司上海浦东外服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担任华北区销售副总监,工资9000元。另外日常补贴5800元(该补贴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今年3月份,公司换了新领导。新领导要求与公司按季度签订了年度销售任务书,4月10号接到公司通知,说没有完成第一季度的销售任务而要求降职为高级客户经理,薪水降为工资6000元/月,补贴1200元/月。对于该决定,我提出了异议。第一,因为公司之前口头承诺是按年度进行考核(虽然在销售任务书中列明了每个季度的销售任务,而且写了公司能够根据销售情况对销售人员进行降职或解雇);第二,年度销售任务的季度分解,公司硬性要求提高了第一季度的销售指标,而不是我最初的指标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想向公司提出以下要求:第一,不同意降职降薪;第二,如果公司觉得我不合适,我可以协商提前接触劳动合同,但是需要保证我两点权益:1、给我一个月的时间,完成正在推进中的销售项目,并保留这些项目的提成收益;2、职位和薪资保留之前的标准直至离职。
我不知道公司的这项决定是否算恶意降职降薪?我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还有更好的建议给我?如果公司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4-13-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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