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告之也。但法官忽悠我们母女二人,怎么办?

楼上向下漏水,已十年久已,气愤之,无奈商榷N久,未果。物业,居委会,派出所不管之。告了他奶奶的。。庭开了一次,庭上法官告知:楼上的代理像是二流子,和二流子能讲理吗?(这是哪出土的法官?北京东城法院的 女 很肥 身高170 长的就别说了 真对不起观众 快退休的祥子了 她有职业道德?)被告代理证据不全(未能出示被告自住房屋的证明) 还是开庭了。原告出示的漏水照片,被告看了,对于某些的不认可,法官给予支持,并说如果原告说是漏水造成的就要去检测。(这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她说的)而且说为什么十年才来告,法院不是开门才三天。而且在被告承认有漏水的现象后,原告要求修补被损坏的墙面时,法官说不可能修的跟以前一样,她说,本身十多年的墙了不可能是完好无损的,(这就不明白了,她是在干什么呢?)其实原告本着被告及时修理的原则,不是为了赔偿。基于这样的心态,第一次开庭的笔录签字认可了。笔录大概内容是:楼上认可向楼下漏水,但不承认由于漏水造成的瓷砖翘起,答应及时修补,在2011.3.24前修好。并赔偿原告1000元赔偿金。内容里有没有试水的要求我忘了。到日子后 法官电话告之,被告修好亦,来院谈谈吧。。。。。(这谈话可真有意思)谈话内容是:人家修好了,有时间咱们去看看吧。(漏不漏看就能看明白吗?她真NB)再把你那钱要过来,就行了吧? 原告很诧异的说:看!能看什么啊!试水才能看的出来啊! 法官曰:那就得是法院的指定的鉴定机构去做试水,费用是5000到8000元。(她当时的表情怎么形容呢,很是无奈。很烦的样子。)而且还说要是试水的话,那1000元赔偿也不见得拿的到了。原告回答:目前不是在调解吗,不用什么鉴定机构,被告既然从新的修补了,不是有义务做防水吗?为什么要求原告花钱做试水呢?希望被告在法官,原告三方在场的时候试水,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不漏就可以了。法官曰:这得跟被告商量去。谈话就此结束。事情从开始到现在就是这个样子,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法院的法官为什么还要忽悠这些百姓呢?明摆着的事,在法官的嘴里怎么就成了:晚了点吧;才想起来告啊;跟二流子讲理没用;我对这个官司真的不抱希望了。我要投诉她,写上访信投诉她。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3-25-状态:未解决]
祝永根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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