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委托收费,仍难逃违法之嫌

时间:2011-10-13 14:30:3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近日不断有群众热议,并且咨询律师:说自己的汽车因违章停车被交管部门处罚并由交管部门叫来的拖车将车拖走,但拖车公司要其缴纳拖车费用并称拖车是商业行为必须收费,车主向交管部门询问得到答复为拖车公司收费与交管部门无关,其并未向车主收费。群众对此十分不解,时常产生纠纷。

   鉴于此问题的普遍性,乔传浩律师在此做一评析,以为广大群众释法解惑。

  乔律师认为:交管部门的此种说法值得商榷。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交管部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停放的机动车,在其不能立即驶离的情况下,为保障道路的畅通有义务将其拖走并不得收费。可见免费拖走违章停放的车辆是交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实践中虽然说拖车费是由拖车公司向车主收取的,看似与交管部门无关。但是律师认为拖车公司的行为是在交管部门的授意或指派之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交管部门的介入,拖车公司不会主动去拖走违章停放的车辆,故此拖车行为仍然属于交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是其处罚行为的延续,无非是由他人代其行使而已,所以由此产生的费用依然不应向车主收取。退一步讲,拖车公司如要收费也应由交管部门支付,因拖车公司的行为是因与交管部门的委托或合作关系产生的,根据相关民法理论,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委托方即交管部门来支付。

   评论律师:乔传浩律师 联系电话:1582271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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