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下达律师函与我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无效所交房款属非法集资

2010年我与包头市胜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总房价51万元。当时开发商要求所有购房者交纳15万元的保证金。所开据的收据标明房款。当时开发商口头说交房日期2012年底。2011年11月开发商通知如全部交纳所有房款将优惠房价全款10%。我一次性又交纳了31万多元,但所开的收据上标明房款金额为36万元。并在原《商品房认购书》上所交款项处做了更改也注明又交纳了36元,加盖了房地产公司的印章。我合计交纳46万多元给开发商。2012年中旬因开发商资金链问题开发商自杀,导致所购房产至今停工。近日收到胜达房地产公司委托律师所下发的律师函。内容是,所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因涉及胜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顶房款案件,胜达公司认为所签《商品房认购书》属无效合同将不予履行。缴纳的房款在胜达公司清偿后给予清偿。请贵律师您给予解答。
咨询者: 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5-03-29-状态:未解决]
李海江律师的解答:

合同成立有效,属于违约。即使破产,购房人的债权也应优先实现。后续问题继续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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