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的确定问题?

老师好,本人是重庆的 三级工伤职工,部分依赖,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请问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即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是否应该等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资?我的工资是由(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 加班工资 季度奖,年终奖 超产奖 中夜班误餐费 技术津贴 年功工资 伙食补助 住房补助 交通补贴 医疗补助 保健费 烤火费 高温补贴)组成的,这些都应该算吗?我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是6400,可社保局给我核定的缴费工资只有3450(社保局说他们是依据公司申报的缴费基数核定的,不会错),是不是意味着公司少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公司解释说缴费工资是依据上一年度本人的实际工资来定的,跟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有一个时间差的问题,但不存在瞒报的问题),我应该怎么办?差额部分是不是应该由公司补上?麻烦老师结合法律条文给我回复,跪谢!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1-10-25-状态:未解决]
张格彬律师的解答:

是等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资,实际支付工资是由很多项目构成的。公司解释说缴费工资是依据上一年度本人的实际工资来定的,跟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有一个时间差的问题,这一说法也是切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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