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栋梁律师文集
关于养殖用地是否需要审批的问题(一)
时间:2011-11-15 17:04:18 作者:傅栋梁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自2002年1月1日试行的《全国土地分类》可知,养殖用地已划归为农用地类。因此,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在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权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土地承包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同时,要加强土地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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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fudongliang.fabao365.com/article/view_565978_101269.html
傅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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