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殖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二)

时间:2011-11-15 17:07:49  作者:傅栋梁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根据《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的规定: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签定复耕保证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但建造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饲养场、塘底已经固化的水产养殖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并做到耕地"占一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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