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18 22:01:55 作者:傅栋梁律师 文章分类:征收前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里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前期进行的总评估额,类似于土地征收法律体系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社保费用提前落实到位一样,均是为保障被征收人能依法获得补偿,避免补偿落空或者不及时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