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何时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时间:2011-10-18 22:10:58  作者:傅栋梁律师  文章分类:征收前线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何时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可知,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才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征收的实施单位就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及相关人员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级别、正式性相对较低。关于如何界定“数量较多”?《条例》并未规定,一般由地方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来界定,如《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被征收人达到1000户以上的,就属于《条例》规定的“数量较多”。

(作者:傅栋梁   联系电话:13513119862)

执业机构: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行政处罚 合同审查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 常年顾问 医疗事故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傅栋梁律师 > 傅栋梁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