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审核》律师实务

时间:2011-12-08 14:59:35  作者:杨春岭  文章分类:合同法务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资金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而企业发展壮大,普遍资金不足,贷款是一项重要来源,贷款业务也在不断壮大。以前对贷款的审查,完全是银行内部进行,律师很少能发挥作用,在审查方面基本不参与,只是在清收、出现争议时才有可能参与。但是现在随着专业化的发展,银行数量的增多,以及非银行贷款单位的出现,很多新出现的贷款单位,把审查也剥离到由律师参与。如……。律师参与贷款合同审查方面,大有可为。

一、律师审查的内容及方式

1、律师审查重点:两个方面。首先是合法、合规。不仅要保证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而且要保证不违反有关规章和上级规定,否则要承担行政责任;其次,从法律角度考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2、审查的内容: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

(1)主体(借主体、主体不合法)。

(2)客体。

(3)用途(非法用途)

(4)合同内容之间的协调

(5)担保合同的审查,重点包括担保人主体合法、担保物的合法、保证方式、保障期限等。如不承担、不能承担。

(6)合同之间的协调、衔接。如内容协调,湖南。

3、审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甚至内部规定。

4、实操方式:法律意见。

二、如何进行审查

(一)贷款种类

1、从贷款期限划分

短期1年

中期1-5年

长期5-10年

2、从用途分

流动资金贷款(封闭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基本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购置)

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

(二)贷款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1、银行,包括没有改制的信用社。

银行作为贷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人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有的银行的体制。

(2)营业执照。

(3)两证有贷款权。如储蓄所,保险公司。

(4)发放外币的,有经营外币业务许可证。

(5)分支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不具有对抗力)。

2、邮政。

3、贷款公司。浙江试点。

4、民间借贷,个人、企业。实行分业经营。

(三)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四)贷款客体要合法,货币,不能提前扣。

(五)贷款合同内容的审查

其它还有利率等。解决争议的方式。注意格式合同的例外。

(六)保证担保合同的审查

(七)抵押担保合同的审查

(八)质押担保合同的审查

执业机构: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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