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起诉对象的确定问题

本人于海南某公司的前劳动合同期限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但未与本人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1年4月份才与本人补签劳动合同,但至今仍未将合同文本给本人。之后,该公司总部(在深圳)以需要暂调本人到山东公司(属于另一公司,企业名称不同,但属于同一法人) 协助工作为由,调本人到山东公司,期限三个月(有该证据)。但本人在山东工作仅一个月时,深圳总部在未与本人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本人强制编制在山东公司(2011年8月1日起),违犯本人的主观意愿,期间本人多次向深圳总部提出不予接受,但至今未果。至今山东的公司也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关系。
本人目前想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是该向目前工作的山东公司提出?还是应该向海南的公司提出?(特别说明:至今本人已有七年的工龄)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10-29-状态:未解决]
邹兵律师的解答:

具体应以社保缴纳公司为准。

我咨询邹兵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知识产权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邹兵律师 > 邹兵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