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问题

我公司与一设备供货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签订时间是2011年9月28日的,交货期是合同订定30天内,合同签定支付30%预付款,合同签定后20天内支付30%货款,产品发货前支付30%货款,产品正常使用3个月内支付10%余款。但我公司由于财务方面问题,只支付了前面的30%货款,后面的货款暂时无法支付,我公司未要求交货,并一直在协商,希望在明年初再继续合同,现在供货商要求,今年年底前要交付第二期的30%货款,否则就解除合同,并且不会退还预付款,请问供货商能否这么做?如果我想明年再继续,应该怎么办?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12-13-状态:未解决]
邹兵律师的解答:

需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情况,建议携带资料当面咨询律师,帮助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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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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