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莲花山人民法院扣留本人证件

您好:本人的法律问题发生在03年深圳市,原告将我方未支付全额的货款八十余万元而告上人民法院。诉讼过程当中由我方律师向法院提出原告方主体不存在之证明,但由于是经由网络上途径故法院方面不予成立,但当时我方律师就已停止对本案件的诉讼,直至10年本人于深圳福田口岸出境香港时即被深圳市莲花山人民法院的法官带至问话,本人才得知自己是被告方,案件是复讼,由于本人已向法院提出原告方主体不存在之证明,并此一案件法院现已做中止状态,原告方尚未提出反驳之证明,请问本人该如何将本人的身份证件取回呢?谢谢您!请问这种案件有没有所谓的有效期呢?若是原告方怎么也提不出有效证明的话,我是不是就一直等下去呢?谢谢您!(本人持有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告方也是台湾的,其委托大陆律师起诉此案。深圳市莲花山人民法院认定因其交货地点在深圳市,故而由其受理)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2-02-状态: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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