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住房公积金缴交咨询

我们单位从1994年起在深圳开始成立,成立之初入职的一名员工近日提出说我们从1995年11月到2006年10月期间没有为其缴交公积金。因当时入职时是经员工确认如没有提供住房及生活补助,则在工资总额中相应增加,所以没有另外给员工缴交公积金,在发放工资时增加的部分也没有设置为公积金发放部分。后来,2003年1月1日,公司与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已明确注明“住房公积金为‘零’元”,有他本人签字同意为证,现在员工提出要补偿期间为按政府规定发放的公积金,请问在此期间按深圳政府要求企业是否必须为深户员工缴交公积金,如没有是否需要补偿,谢谢!
补充提问:
那没有缴交的公积金是否需要返还给员工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2-14-状态:已解决]
邹兵律师的解答:

关于住房公积金,在深圳地区以未交纳为由要求补偿的,法律上没有依据。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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