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几点疑问

你好,我一表弟在亲戚家的公司帮忙,去年一个人总览中山区的财务、业务、出纳、仓管等工作,事多则乱,又因为与老板是亲戚关系,没有及时与总公司对账,致使年末对账时出现40万的数额对不上。后经表弟查了部分银行明细单和公司的收支表找到27万是总公司未给其入账的,与其老板约好时间核对账目时就被逮捕了。此前又因他本人曾挪用公款13万买游戏,后卖掉补回9万元,差了4万的空缺,后又有账目登记混乱造成的亏空,他老板以挪用公款40万起诉。对此我有几点疑问想请教下:1、因为去年表弟家和他老板家发生的一些纠纷造成两家不合,表弟手上有数据证明那27万是总公司未给他入账造成的亏空,可否以此反告对方蓄意报复?2、此案判刑大概几年?一般判刑会考虑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我表弟本身仅初中毕业,而且其职务在会计上本身不能兼任,今年21岁;3、最为一个成年人,他判刑后无法偿还全部款项,其父母的财产如住房会不会被强制变卖为其偿还?4、此案现已进入审查阶段,我们能做些什么可以得到减刑?5、这是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而非挪用公款案例对吧?希望能尽快收到你们的解答,万分感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2-15-状态:未解决]
邹兵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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