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问题
你好,我是阿峰。我的叔公在数十年前离开中国,在离去之前,把房子钥匙和房产证等留下,而且写下委托书给我的父亲代理,叔公以后就再没有回来过中国,他是1909年出世,相信已经在美国过世很久了。
当时写下代理年限是35年,正好是2015年。我的父亲在2010年去世,他在去世前转委托我去代理叔公的房子。
问题是,到了2015年,我和父亲的代理书都过了代理年限,到时候可以继续代理麽?
曾经看过香港的一部连续剧,阐明香港法律规定:如果屋主不出现,在房子里居住了25年,并且交足房产物业税的人可以继承该房屋。可是,叔公的房子是在广东,不知道按照中国条例,如果想继续居住代理下去,可不可以?万一遇到拆迁,又当如何处理呢?
感谢您的帮忙。
补充提问:
田贵忠律师:您是说到时即使我的代理书过期了,我还可以居住,作为财产的保管人代行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力。
代理书中的代理权力包括诉讼,调解,租任,自用,征地迁拆,弃产,商议赔偿等等。
唯独我是不可以卖出此房子,因为房产证是叔公的名字的。而且代理书中没有赋予我买卖的权利。
是这样么?无论如何,谢谢您的意见。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2-26-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