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2003年我和女友合伙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10万,首付5万,我出了3.3万,女友家里出了1.7万。另外5万办理5年银行按揭贷款,由于是丈母娘去办的手续,房产证只写了她女儿名字,我考虑到双方既然将要结婚,也没有计较,后由女方母亲代为还贷,于06年9月结婚,后由于老婆经常出去见异性网友于2010年3月分居,现考虑离婚请问该房产如何分割,我只有录音证据证明我出资购买了此房,无其他证据,是依据新婚姻法还是旧婚姻法作为判决依据,请专业律师详细回答,不甚感激!谢谢!
律师回复: 不管是新还是旧规定,都可以要求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1-10-27-状态:未解决]
饶太益律师的解答:

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
过错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要向对方要求补偿,需要对方有过错才行。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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