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孩子就像是一场又一场的交易,身心俱疲了,该怎么办?

因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问题有一句话是“必须征得女方同意”,是办理协议离婚当天女方临时在民政局改的,当时不甚其烦就签字了。
离婚后探望孩子,女方要安排路线、内容,多是商场、游乐园、餐厅等,花费较大。更严重的是一旦不满足她的要求,她就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我离婚时留给她的房子也被她卖了另买了住房,我无法找到孩子。我试过暂扣抚养费,她找到我,我提出修改探望的条款,她不肯,后来达成口头约定一月看一次,但每次不满足她的要求,我还是看不到孩子。
我本来就给了30%的全额工资作为抚养费(目前30%的全额工资已超过所在城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上探望孩子的费用,超过40%。目前我还要供房,每月都是月光族。离婚时孩子只有一岁,不去探望,今后孩子就对我很疏远。探望吧,确实不堪重负、身心俱疲。
我想问探望权这一条,通过协商不行,难道真的起诉解决吗?我想提出更改抚养费标准,每月拿全额工资的20%作为抚养费,另外10%作为探望的费用,法院会支持吗?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1-12-22-状态:未解决]
饶太益律师的解答:

您好,协商不成,诉讼解决。通过判决依法保障你方行使探望权,同时,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另,对于抚养费,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的,可以降低的。
如何取证和操作,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带上现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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