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起诉状:
2007年11月5日,原告应被告的请求,通过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向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上汇款人民币94万元,用于被告公司的现金增资入股。2007年11月13日,被告将该笔款项94万元汇至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公司账户上,作为入股资金。加上被告已出资的26万元,被告共取得了公司20%的股权。
由于被告一直未将上述94万元款项归还给原告,原告于2008年11月17日以被告借款未偿还为由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原被告之间没有借条,借贷关系不存在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随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洪山区法院对双方账目往来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妥。但同时认定,原告如果认为被告缺乏合法依据取得94万元,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并以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认为,原告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汇款人民币94万元,虽然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但是,被告取得该笔款项94万元没有任何合同或法律依据,该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依法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94万元返还原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9日
案情简介:
原告的姐夫(公司法人)和被告等4人合伙投资公司,被告以技术入股,原告的姐夫(公司法人)以现金入股,约定好后,2007年3月10日签订了合伙协议。
原告的姐夫(公司法人)为了侵占被告的技术,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多次伪造 “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 等虚假的工商材料,替换了被告的真实签名材料,单方面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原告的姐夫(公司法人)用伪造的工商登记资料,骗取了被告的全部技术后, 指使他的妻弟原告(公司员工),以空存空取的银行进账单为证据,起诉被告借94万元,现洪山区法院已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
事实真相:
公司出具的(公司股东实际出资情况说明)详细记载了94万元的来源和去向:原告的姐夫(公司法人)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由原告的账户转入94万元到被告的工资账户,再从被告的工资账户转入公司账户,然后又回到原告的姐夫(公司法人)的账户。通过这个循环过账的过程,原告利用其中一个环节即银行进账单和虚假的验资报告起诉被告借款94万元的虚假事实。
请问律师,根据起诉状的内容,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谢谢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2-04-17-状态:未解决]
饶太益律师的解答:
您好,从原告提出的表面事实来看,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但从案情与事实真相而言,被告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但这需由被告来举证证明。
如何取证和操作,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带上现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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