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强行将孩子抱走,现在我该什么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我和女方协商离婚,离婚时有子女一名,当时女方只要求共同财产和经济补偿 未要求对子女抚养,我同意并不要求女方出抚养费。2012年女方以她父母回家看望小孩为由,强行将小孩抱走不归还,我就子女抚养问题多次与女方协商不通,只有找法院和公安局做工作,工作人员去做工作时,她拿刀出来威胁工作人员寻死放泼扬议言“你们来要孩子,我就在你们面前自杀跳楼”。工作人员怕出事只有对我说“这是民事纠纷我们不好管,她是孩子的妈不会害小孩,你给她养”。我没有办法只有同意。女方多次找我要抚养费,我未同意但是出了孩子的学杂费和孩子生病的相关费用,这和我养有什么区别?现在女方以孩子抚养费为由多次带学生和社会人员到我家里和单位闹事,还打骂我父母。
现在我要求法院执行离婚时的协议和该什么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4-06-20-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