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14 14:59:35 作者:全中胜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是同事关系,同为北京起重机器厂职工,1989年单位福利分房,张某分得一间半平方,李某因资历不够,未能参与分房。1995年,李某夫妇向张某暂借该房屋居住,借住期满,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腾退该房屋,并且单位签订了房屋租赁契约,张某要求李某腾房,李某认为他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契约是合法有效的,故予以拒绝。
二、技术操作
本案中我为原告代理人,原告的目的是让被告腾房,但是目前有两份形式上有效的房屋租赁契约,所以要把单位列为被告,请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契约无效,并且找到了该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被告并不在此居住,同时找到了被告李某的现居住地,取得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李某有房住且长期在此居住,另有证人书面证明原告长期向被告张某催要该房屋。
三、庭审过程与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之前准备的所有证据材料,被告单位也承认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在同一个标的物上重复设立了使用权,被告李某除了手中的租赁契约一无所有,却仍然辩称该契约有效。
(2004)崇民初字第2995号民事判决书:
1、确认李某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契约无效;
2、本案受理费一百元,李某与单位各承担五十元。
五、律师点评
原告与起重机厂签订的租赁协议属于准物权,未经承租方许可,出租方不能再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