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起诉对象的确定问题
本人于海南某公司的前劳动合同期限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但未与本人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1年4月份才与本人补签劳动合同,但至今仍未将合同文本给本人。之后,该公司总部(在深圳)以需要暂调本人到山东公司(属于另一公司,企业名称不同,但属于同一法人) 协助工作为由,调本人到山东公司,期限三个月(有该证据)。但本人在山东工作仅一个月时,深圳总部在未与本人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本人强制编制在山东公司(2011年8月1日起),违犯本人的主观意愿,期间本人多次向深圳总部提出不予接受,但至今未果。至今山东的公司也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关系。
本人目前想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是该向目前工作的山东公司提出?还是应该向海南的公司提出?(特别说明:至今本人已有七年的工龄)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10-29-状态:未解决]
刘晓斌律师的解答:
向同你签有劳动合同的海南某公司作为被诉人进行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