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各位达人一个关于北京市劳动法的问题,不胜感激。
我于9月1日应聘去北京的一家童装公司做零售部门经理,和公司的经理协商的工资为试用期第一月底薪6000,第二月7000,第三月也是7000元,转正后每月底薪8000月,不含税,除第一月外,第二月和第三月公司的制度里面有20%的基本工资要考核绩效,也就是说基本工资就是5600.
由于我前期是做皮具的,在我工作的过程中我觉得不大适合做童装,又由于这家童装公司是新公司,各方面的制度很不完善,让我做起事情来非常费劲,我做完9月后,公司对零售部门进行了调整,把我管辖的合作店铺从我手下划分了出去,归于品牌部。我就从事了公司的直营经理之职务,专管直营店铺。但是公司其它协助跟不上,还是导致了我有离开的念头。
我在10月10日左右和公司的领导谈话,说我有意向离开公司,但是公司可以在这段时间找人接替我的手头工作。没有写书面的辞职报告。
10月20日,公司领导突然通知我让我离职,在我完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并在20号办理了相关手续。
但是后来的工资结算让我觉得不能接受
1,我在9月份的时候管理着公司的直营店和合作店铺,所以所有的考核制度都是按照直营和合作两部分组成,但是10月马上就做了岗位调整,我只负责一个部门,但是考核的具体文件没有下来,也就是没有考核标准。公司的领导偏偏说要延续我在9月初签的那份10月份的考核方案,我觉得是没有理由的。公司的这种考核方法在劳动法上是否合理?
2,我是和公司领导谈话说有辞职意向,但是我也明确的说明了公司要有人员安排要通知我,我办好交接事。我这种属于被离职的员工公司是不是应该给予一定补偿?
3,我虽然在公司工作了快2个月,但是没有签署任何劳动合同,公司这种行为是不是属于违反劳动法的?
4,公司也没有给我交上相关保险和公积金,是不是应该给我补上?
其它的我就想不到了,希望各位比较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给予我解答,不甚感激。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11-15-状态:未解决]
宋娜律师的解答:
你好!
公司行为违反法律,建议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交社会保险。
如解答有不详细之处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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