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重伤害裁判标准
受害人经专科所见,OD粗测正常。OS(患者诉看不见)。左眼角膜稍浊,双侧瞳孔直径大约3mmm,对光反射灵敏,左上眼脸有一皮肤裂伤,长约3cm,深达皮下,左下眼脸有两处皮肤裂伤,均长约2cm,均深达皮下。面部有多处抓伤伴疼痛\\\'渗血.头部有多处血肿,分别均约3*2*0 0.3cm大小,压痛 无波动感。上下肢股骨外侧皮肤有七处锐器扎伤眼,伴渗血,疼痛。活动时受限 请问以上所述算不算重伤害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11-09-状态:未解决]
夏尔棋律师的解答: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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