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委托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时间:2011-11-11 10:17:44  作者:龚德友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王志国,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社区居委会。

被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住址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银泰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蔡业金,理事长。

被告常德市金色阳光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常德市朗州南路418号丹阳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华谋,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因迟延交付给原告拍卖标的物(石门县宝峰开发区双土居委会的土地一宗)造成原告所受资金占用损失        54000元(从2007年12月21日起至2009年6月11日止,按照50万元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1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土地使用年限减少一年半所受损失18750元。

    4、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21日,被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托被告常德市金色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抵贷资产进行拍卖,原告依法竞得其中位于石门县宝峰开发区双土居委会的一宗土地,成交价款50万元。按照被告常德市金色阳光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常金拍成字(2007)第6号】第三条之规定,原告应该自支付约定价款和佣金之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得拍卖物,拍卖物由委托人即被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交付。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竞得价款和拍卖佣金,但被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却迟迟没有按照约定交付给原告竞得标的物,致使原告受损。后经查实,该块土地的相关征收补偿未到位,导致征收前土地的经营者阻止交付,原告在长时间内无法取得该拍卖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由于作为受托人的被告常德市金色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没有告诉竞买人,有过错,故其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12月29日

法院立案后,给两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经过法官多次协调,被告最终同意赔偿原告25000元。

律师资料 龚德友律师地区:湖南 长沙
手机:13875808570
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执业证号:14301200510188187
执业机构: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0731-85556053
E-mail:gongdeyou02@163.com
联系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新世界百货)1009室
用户评论 暂无数据................. 品牌推荐 法律法规 合同范本 法律咨询 案例分析 法律常识 律师在线 网站公告
    欢迎光临龚德友律师的网上办公室!您有问题可以留言咨询或者打电话(13875808570)直接与我沟通。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的给您解答。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欢迎光临龚德友律师的网上办公室!您有问题可以留言咨询或者打电话(13875808570)直接与我沟通。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的给您解答。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马上向龚德友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招标投标 资产拍卖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龚德友律师 > 龚德友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