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进法院的门
小组没有诉讼权。事实;是小组发包的土地。(2001)隆民初字第001号不予受理。(2001)邢民初字第1225号驳回上诉。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们要进法的门。韩占均。男60岁河北邢台隆尧县魏庄镇李贾村第6队第2组村民代表。1990年农历3月初一申诉人将所属的村北80亩防风林承包给被申诉人,每年承包费200元。1997年被申诉人韩志华在未经村民小组议定的情况下,以每年每亩400元的费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允许第三人在该土地上从事非法建砖窑活动,致使耕地被毁。自1985年以来申诉人所的该土地,使用,承包,投入与收益全由申诉人独立承担和享有。公民所拥有的诉讼在沒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下,不能予以剥夺。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5-01-15-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