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补偿
本人2010年12月退伍后受雇于甲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7小时),由甲方发放工资,后被指派到到乙单位工作,乙单位工作规定每三天有一天为值班(工作24小时),其余两天为正常工作时间,每星期休息两天,法定假期照常,以上事实一直没有实质证据书面可以证明,都是按照以前默认的规矩工作,2012年7月即将面临遣散。
现咨询如下:
1、请问本人超出的劳动合同规定的上班时间,可以要求甲方或者乙方补偿吗?如果可以补偿,应作如何补偿,根据什么?
2、本人工作的12年工龄可以要求补偿吗?应作如何补偿?
3、本人2000年12月入职,2003年3月购买社保,请问这期间3年的社保可以要求甲方补偿吗?
4、我参加工作期间法定假期照常值班,我可以要求补偿吗?向谁提出补偿?
5、请问我义务服兵役期间可以计入单位工作工龄?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7-03-状态:未解决]
秦林蒿律师的解答:
你好,可以主张加班费,如果能证明加班的事实的话。经济补偿金只能按本公司在职年限计,向与你签合同的单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