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中的法人地位

我司是珠海市斗门药品供应公司,国有企业,我是法人,在今年全员经济性裁员后,我司只留用四人处理善后事宜,是独立法人,但出资人是斗门区医药总公司,5月份财务交给总公司负责,总公司又要求交出公章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保管,要用时提出申请,这做法合法吗?现我配合总公司清理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指挥,我变为光秆司令,无任何权力.这符合法规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11-22-状态:未解决]
秦林蒿律师的解答:

你好,如是独立企业,可拒绝不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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