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27 17:44:0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饭店的收银员赵某在工作中认识了经常来该饭店吃饭的熟客李某(另案处理)。李某对赵某说,你给我多积攒一点小额发票,事后我按票额的比例给你一些好处。
于是,在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赵某利用工作便利,在李某并没有实际就餐消费的情况下,前后共4次为李某虚开了300份《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元,李某也以请客吃饭、送衣服等方式共支付赵某好处费1200元作为回报。而这些小额发票,被李某加以涂改伪造成大额发票进行销售,给国家带来了近10万余元的税收损失。
检察官告诉记者,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