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27 18:39:4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在2010年12月5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包括内容为:一、张某与何某自愿离婚;二、位于苏州市xx区共有房屋一套归何某所有,何某一次性补偿付某35万元;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四、双方无其他纠纷。2010年7月,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诉称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原告在无锡市XX区购买房屋一套,现值120万元,要求法院予以分割该房屋。被告张某委托本人代理此案参加诉讼。
本人意见:
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无锡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离婚调解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12月5日在法院调解下离婚,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纷”,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调解离婚时并不知被告隐瞒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对于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