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27 18:43:3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
王某,21周岁,系苏州市某公司一职工,2009年底,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然后王某做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构成六级伤残。王某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一次性赔偿。但是在赔偿数额上无法与公司达成一致。王某遂委托本人为其索赔,本人在接受委托后为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并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参加仲裁。
本人意见: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王某与苏州市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王某工伤构成六级伤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一次性赔偿,苏州市某公司应按工伤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某公司应支付给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8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590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3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1995.2元,共计359189.6元。
劳动仲裁结果:
经仲裁,苏州市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某35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