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23 17:48:30 作者:唐斐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万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审前我和当事人进行了深刻的交谈,详细了解了案情,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刚才又参与了庭审活动,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通过今天的庭审,本案的事实已非常清楚,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
从今天的庭审调查事实来看,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原告和被告系堂兄弟,原告父亲张世禄出生于1923年,兄弟三人,1935年农历7月初9,由其母亲胡梅桂主持为兄弟三人分家,将商州区西背街柳巷子口三间半街房分给老大张世全东边一间,老二张世福中间一间,老三张世禄西边一间半,水井、出路、磨子房官用,各人通前,南边武性墙根为界。1940年原告父亲张世禄被国民党拉壮丁参军,1945年日本投降后,国民党裁军,原告父亲在云南省昆明市离开部队在民间行医,后辗转至缅甸北部,在此成家。因缅甸时局不稳,又于1973年举家迁住到泰国北部清菜省梅发峦县美斯乐村。1980年原告回到中国台湾省读书并入籍定居当地至今。1998年原告父亲在泰国住所去世。原告父亲被国民党拉壮丁参军后,被告父亲便将原告父亲分得的一间半房私自使用,并于1952年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及被告名下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后至今未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9年3月原告回大陆探亲并办理继承房产事宜,二被告当时承认一间半房归原告所有。同年10月份原告打算回来定居时,二被告言称房子归自己所有,并拒绝给原告腾交房屋。原告遂向商州区政府反映了情况,区委统战部几经走访取证,到档案局、房管所查阅档案,均无相关原始资料,故无法引证当时的情况,后协调处理未果便建议原告诉讼,原告遂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如上所述,1935年农历7月初9,原告祖母胡梅桂主持为兄弟三人分家,将商州区西背街柳巷子口三间半街房中西边一间半分给原告父亲,原告父亲就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原告父亲因被国民党拉壮丁参军后,原告父亲没有委托原告祖母和被告父亲代管该房屋,原告祖母和被告父亲私自将该房屋使用。后原告父亲因故没有和原告祖母和被告父亲联系,该种情况下原告父亲的房屋应由政府代管【1950年11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批准 1950午12月15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施行 1953年1月12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呈奉政务院核示修正的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第四条城市私有房产的代管(一)为保护私有房产,不遭受破坏损失和被侵占,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人民政府代管之: 1.逃亡户之房产无人代为经营者, 2.产权不明,一时无法划定者;3.原业主死亡无合法继承人者; 4.在登记期间无正当原因,而未申请登记者。 (三)凡人民政府代管之房产,其产权仍属原业主,但非因不可抵抗之原因,逾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两年为期,公布后代管者,自代管之日起计算两年)无人申请发还或判明为敌伪战犯等之产业者,政府依法收归国有】,1952年原告祖母和被告父亲及被告便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证。被告言称原告父亲被拉壮丁走时因借被告父亲钱,同时把养老人交由被告父亲活养死葬,已将分单和该房屋给其父亲用于顶账。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告的说法成立,房屋产权转移是要式行为,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其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故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否则房屋产权转移无效。何况仅是被告的一种毫无查实的说法。而被告办理该土地房产所有证时并无相关证明的原始资料。
1950年11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批准 1950午12月15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施行 1953年1月12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呈奉政务院核示修正的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第五条城市房产的登记(四)规定,凡关于房产权之取得,设定、转移、变更者,新旧业主均须于限期内携带全部证件.向当地地政权机关办理登记或注销等手续.未经房产所有权之登记者,不得办理他项权利之登记。而被告办理该土地房产所有证时并无相关证明的原始资料。原告母亲和被告父亲及被告便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证的行为显属侵权行为。
1987年的全国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统一房屋所有权证,这是一种权利保存登记,即指对行政辖区内的全部房屋,不管房屋产权归谁所有,是否发生了产权转移、变更情况,均应有房屋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确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故被告现在持有的195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作废的证书,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三、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能成立。
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房屋借用纠纷的批复》,认为:“诉争之房屋,原为肖思九所有,产权明确。肖既是借给王家使用,又没有商定借用期限,肖则有权随时收回,王家对借住的房屋有修缮的义务,不能以房屋借用人变换或借居时间长,对房屋进行过修缮,而视为取得了所有权。据此,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的第一种意见,即诉争之房屋仍应归肖思九所有。”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形式确立了房屋确权请求与返还请求两类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能成立。
四、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显属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据此被告应承担向原告腾交原告继承原告父亲的房屋。
1981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四)解放初期由政府代管的去台人员城市私人房产,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问题较多,请城建总局抓紧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报国务院审批。在未决定解决办法前,如去台人员亲属要求继承产权,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如本人回来定居,要保证迅速发还,不得藉故推延。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采纳。
代理人: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唐 斐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于当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