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11 19:17:50 文章分类:劳动婚姻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双方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性质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来执行,也就是说只要双方没有约定:婚前所有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就应当按照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来分配。以上是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