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代赔后可向雇员追偿

时间:2012-02-11 19:46:06    文章分类:劳动婚姻

【案情】

    2007年9月2日,被告干某驾驶属原告蒋某所有的货车至事发处,因干某疲劳驾驶,追尾碰擦到淮南市驾驶员陈某驾驶的货车左侧尾部。造成蒋车车头严重受损,乘车人杨某受伤及陈车左侧尾部车厢和后桥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之后,蒋某与杨某经公证处公证,由蒋某赔偿杨某各种费用74000元,蒋某投保应获得50000元,蒋某于2007年11月23日实际支付给杨某24000元。蒋某的车辆因需维修而造成停运32天,蒋某已将停运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代征费合计6550元缴纳不能退还。因干某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3055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雇佣关系,原告蒋某是雇主,被告干某是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被告干某在从事运输过程中,因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干某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原告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因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被告的实际承受能力,由被告承担70%的经济损失为宜。原告与杨某的赔偿数额,被告没有异议;原告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已交不能退还的养路费用应列入原告的经济损失。故判决:被告干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蒋某经济损失21385元。

【焦点】

    雇主蒋某替雇员干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干某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该条是有关雇主责任的解释和规定.即雇主应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

    雇主对雇员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主要是依据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是根据雇主的授权从事活动,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从事活动,雇员的活动只要足以表现为在其职责范围内或是雇主会从中受益,就应当认定为雇主的行为。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的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雇员按照雇主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主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雇主与雇员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是雇员造成,但是和雇主对于雇员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有关,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雇主和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

    但是并不是雇员造成损害一律由雇主赔偿,因为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一律由雇主担责,而雇员不承担责任,这本身就有违公平原则,如雇员因自身有过错而不担责,责任一律雇主承担,则只会放纵雇员随意侵害他人利益,也即直接侵害雇主的利益。故法律规定了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向被害人先行垫付后,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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