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伙违约

甲自已经营五金厂,由于资金周转问题,邀乙丙二人签订一个股东合作协议,约定乙丙加入甲公司,投入60万元作为新股东.甲负责技术,业牧及全厂管理,乙负责管钱,合作4个月后,其间有矛盾,因乙私自改账4次,乙强硬将所有设备搬到区自已厂。分伙后甲在乙威逼之下签分伙协议,有一条要求甲在一年内不得做现做开的产品及与这客户接触,.如果违约要承担50万元的违约责任,分伙后甲自已再开一间五金厂,由于客户的大意将甲的对账单传真到乙,乙拿住对账单到法院起诉甲及其爱人,之前甲爱人是法人代表,有好多事,她不知,告甲赔违约金100万,请问乙能否再按股东分伙协议的约定追究甲当初的违约责任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10-23-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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