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怀孕职工享受的病假待遇

你好,我入职新的公司半年后发现怀孕,后因为身体情况,在怀孕5个月后连续请了病假(由产科门诊开的病假单)达到三个月,公司通知我说劳动法规定入职未满一年的连续请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之后的病假只能算是事假,请问劳动法是否有这规定。若没有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另外,劳动法就病假的发工资的规定是怎么计算的?我们公司说是按工资的6成发公司,合理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3-01-14-状态:未解决]
颜立权律师的解答:

由于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只有几个月,因此,医疗期只有3个月。

我咨询颜立权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工商查询 合同审查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颜立权律师 > 颜立权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