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怀孕职工享受的病假待遇
你好,我入职新的公司半年后发现怀孕,后因为身体情况,在怀孕5个月后连续请了病假(由产科门诊开的病假单)达到三个月,公司通知我说劳动法规定入职未满一年的连续请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之后的病假只能算是事假,请问劳动法是否有这规定。若没有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另外,劳动法就病假的发工资的规定是怎么计算的?我们公司说是按工资的6成发公司,合理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3-01-14-状态:未解决]
颜立权律师的解答:
由于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只有几个月,因此,医疗期只有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