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量刑

时间:2014-05-11 19:11:56  作者:山西乌金律师所闫国田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量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
   一、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1、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上述概念,电动自行车如果超过国家标准,则应属于机动车范畴,此时如果醉酒驾驶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
    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
    4、醉酒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二、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执业机构: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西 大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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